宁德市私家侦探调查取证,宁德出轨婚外情外遇调查取证:离婚战争中“捉奸”的正确姿势是什么?
宁德市私家侦探调查取证,宁德出轨婚外情外遇调查取证:离婚战争中“捉奸”的正确姿势是什么?
一、为什么要捉奸?
离婚战争中,捉奸是冒险的一步棋,搞不好,轻者浪费时间精力还有金钱,重者打草惊蛇,最重者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反误了卿卿性命。但凡决定捉奸者,不外出于如下目的:
1、占据道德制高点。有了捉奸证据,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通过任何媒介都随时向你炫耀一番,可谓捉奸者的快乐是建立在你的痛苦之上。比如王宝强成功捉奸后,在我们尚未睡醒之时就发布离婚声明,显得运筹帷幄,踌躇满志,志在必得,捉奸的成功,也会大大提升一个人的自我感觉良好,助长一个人的任性。
2、拥有的谈判筹码。被捉奸者理输三分,底气泄了一半,而此时你又手捏住他脖子,此时宜将宜将剩勇追穷寇,以风卷残云秋风扫落叶之势乘胜出击,往往无往不胜。
王宝强之所以敢于发布啰啰嗦嗦的离婚战斗檄文,当然是手中掌握了大量的筹码,捉奸证据则是最大的筹码,要打陪你打,要打什么程度也同样陪你打到什么程度,总而言之,要打要和,他掌握着节奏和主动权,胜似闲庭散步,悠哉悠哉。
二、捉奸可以多分财产吗?
既然说到打,那不是打架,而是打官司。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属于婚姻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情形,比如捉奸成功,属于出轨行为,可以主张赔偿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轨不在法定过错情形之列,不可以就此主张赔偿。那可以主张多分财产么?
关于可以多分财产的情形,《婚姻法》只是在第四十七条做了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推论,即使在具备法定过错情形下,也不存在多分财产的法律适用空间,何况出轨还不属于法定过错情形。
那么问题来了,出轨既然既不能主张赔偿,又不可主张多分财产,花那么大时间精力捉奸还有意义吗?
法官对是否构成离婚过错还是有自由裁量权,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以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为理由,认定“出轨”构成离婚过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鉴于目前婚姻法框架限定,离婚过错与多分财产,主张赔偿是分离的,他们之间没有直接联系。那么离婚过错在实际判决中,只能成为法官在实际处理财产时可以酌情倾斜考虑的因素,最终结果还是有利无过错一方的,因此在具备充裕条件下,捉奸还是有必要考虑着手进行的。
三、捉奸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既然离婚是场战争,那么离婚里的任何行为都属于战争的一部分,捉奸的举动大,估计可算是一场战役。战争也好,战役也好,战斗也好,都是与打战有关了,因此有必要重温关于战争的经典理念,战术战略:
1、从战略上藐视敌人,从战术重视敌人。
这个王宝强提供了成功的范本,该场捉奸战役,准备耗时长久,虽然自己是大红大紫的明星,但捉奸这件大事上,他还是显示出足够的智慧和冷静,他放低自己身价,做够了准备工作,甚至实行统战政策,将敌方的得力干将成功收入自己糜下为自己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情报,不然捉奸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2、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
这是毛泽东提出关于人民军队在敌强我弱条件下广泛开展游击作战的指导性方针,简称“游击作战十六字诀”。王宝强是大明星了,说他捉奸是“游击作战”逼格太低,但其显然是深得其中精髓的。
3、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离婚其实是硝烟弥漫的战争,因为大家都在烧钱打这场战争,没有大把大把的钞票来烧,怎么请律师?怎么购买捉奸设备?怎么购买情报?怎么吃喝跟踪盯梢住酒店坐高铁撘飞机?等等。草粮没法先行,捉奸就是水中月,雾里花。
四、捉奸要带足哪些装备?
拍摄设备。比如摄像机,摄像机,摄像机,重要的话说三遍。手机拍不行嘛?如果你处于小米加步枪阶段,手机当然也是可考虑的。王宝强属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捉奸装备当然是先进过你五十年了。
五、捉奸为什么要带上律师?
盯梢、跟踪、偷拍不是律师干的活,至少不是律师擅长干的活,那是私家侦探要干的。王宝强为什么还要拉上律师去酒店捉奸?是律师觉得此事很好玩,要见证一下吗?的确是有这可能,但可能性较大的还是:
1、王宝强对律师充分依赖。依赖有时是信任的代名词,从离婚声明前就开始悄悄改变股权结构,将潜在危险人物的股份稀释,直到将潜在对手的股权完全剥离这个角度来看,王宝强的法律意识很强,从一动手就将律师视为左右手,通过律师完成悄然完成了一场看不见的资产战略保全和转移的战争。
基于对律师的信任,他顺手邀上律师一起捉奸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如果人人都像王宝强那样凡事都请律师,律师美好的春天一定会来临。
2、捉奸或许是律师代理工作的一部分。也就是王宝强作为委托人,与律师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如碰上捉奸,律师有义务协助捉奸,云云。如有雷同,纯属猜测。
3、对律师而言嘛,亲历一场捉奸大战,对自己也是个惊醒,好自为之,另外,在庭上帮助当事人说话的底气也会足许多,这和只做文字工作是有大区别的,代理效果不一样。
六、捉奸侵犯别人的隐私么?
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该批复禁止了当事人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那么王宝强捉奸拍录的东西全作废了?
再看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取证虽未经原告许可,但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该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可见《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比前一批复更合理。
王宝强的妻子属于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王宝强捉奸拍摄的录像虽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但是其制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是为了保护更优先的配偶权,涉及他人隐私是迫不得已,不采用隐蔽行为不能获得真相,不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王宝强捉奸拍摄的视听资料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属于有效证据,如果该证据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当然也可以在法庭上使用了。
七、捉奸区分程度吗?
香港电影实行分级制度,依照香港《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分级主要依据观众年龄限制划分为Ⅰ、Ⅱ、Ⅲ三级,1995年《电影检查条例》修订,将第Ⅱ级再细分为ⅡA及ⅡB两个级别。具体标准为:
第Ⅰ级:适合任何年龄的人观看;
第Ⅱ级:儿童不宜观看;
其中第Ⅱ级又分为A、B
第ⅡA级:儿童不宜——在内容和处理手法上不适合儿童观看;影片可能使用轻微不良用语和少量裸体、性暴力及恐怖内容,建议有家长指导;
第ⅡB级:青少年及儿童不宜——观众应预期影片内容不适合成分的程度较第ⅡA级强烈;强烈建议家长给予指导;影片可能有一些粗俗用语及性相关的主语词;可含蓄地描述性行为及在情欲场面中出现裸体;影片可能有中度的暴力及恐怖内容;
第Ⅲ级:只准18岁(含)以上年龄的人观看(三级片既有色情片,也有暴力片,色情三级片的比例占多数,因而一般人在提到三级片时常常专指色情片)。
香港电影分级制度和我们这里讲的捉奸有关系吗?有那么一点关系,那就是捉奸也分级,也分程度,捉奸拍到的现场越“儿童不宜”,比如达到第Ⅱ级B级甚至第Ⅲ级中场面“火爆”程度,那么片中的男主角或女主角在离婚诉讼中越容易被认定为离婚过错,你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享受多分财产甚至全部获得财产的待遇,同时享有获得精神赔偿的待遇。当然,成功总与运气相关联,捉奸的级别程度也取决于你的运气,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现场捉奸到“高级别”场面的。成功属于有准备的人,王宝强之所以能抓奸在床,达到最高级别的捉奸程度,是因为经过长期慎密准备,里外配合,群策群力,靠的不仅仅是运气,还有实力,才有今日的硕果累累。我只能在这里祝你好运气。
八、捉奸的善后工作是什么?
整理视听资料,编制证据目录,谈判不成,等到诉讼的信号弹升起就提交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