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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遇调查、广州出轨取证:被“绿”了,捉奸现场要点赔偿,合理吗?

2025-09-29 19:12:35 发布:私家侦探网

广州市外遇调查、广州出轨取证:被“绿”了,捉奸现场要点赔偿,合理吗?

蒋某和妻子李某某结婚7年有余,两人从校园情侣走到婚姻殿堂,共同经历了七年风雨,育有一子,原本是亲朋好友眼中的模范夫妻。最近蒋某发现妻子有一些异常,她开始经常加班晚归,手机也设置了新密码,偶尔还会对着手机莫名微笑,这些细节让蒋某心生疑虑。2021年6月20日上午,李某某像往常一样带着孩子去上补习班,蒋某决定尾随妻子去看看,这个决定让他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巨大转变。

在跟踪过程中蒋某发现妻子把孩子送到补习班后,并未立即离开,而是在培训机构门口徘徊张望,神色略显紧张。她随后乘坐电梯来到培训机构下方的酒店,这家酒店距离培训机构仅一街之隔。蒋某觉得不对劲,内心五味杂陈,既担心自己的猜测成真,又抱着一丝侥幸心理。到酒店前台表明身份后,他以丈夫的身份要求查看监控,又谎称妻子可能遭遇不测,设法打开妻子在酒店的房间门。开门后蒋某撞见妻子李某某和另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在房间内,李某某还穿着情趣内衣,房间内散落着酒瓶和衣物,这一幕像一记重锤击碎了蒋某最后的心理防线。

蒋某随即拿出手机拍摄视频,想要留下证据,双手因愤怒而不停颤抖。他打了对方男子刘某一拳,这一拳凝聚了七年婚姻被背叛的痛苦与愤怒。随后李某某匆忙穿上外套离开,脸上写满羞愧与慌乱,留下蒋某和刘某继续待在房间内。在得知刘某不是本县人后,蒋某情绪更加激动,称:"你是博山(隔壁县)的跑到我们这搞这种事,信不信我找人活埋了你"。这句话在空荡的酒店房间里回荡,带着威胁与绝望。

刘某做贼心虚,自知理亏,主动提出来对蒋某补偿,希望能尽快了结此事。谁知蒋某提出的补偿数额与刘某想象的有很大区别。蒋某提出要6万元赔偿,这个数字远远超出了刘某的预期,但刘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他只是一名普通公司职员,月薪不过四五千元。

蒋某某说:"你先打电话借钱吧,能借多少算多少。""我可以等,但是这件事处理不好咱们谁都走不了!"他的语气中带着不容商量的坚决,同时不断在房间里踱步,时而查看手机时间,给刘某制造心理压力。这场对峙持续了近两个小时,期间刘某不断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编造各种紧急用钱的借口。

最后刘某只能东拼西凑,连贷加借凑了25000元,这个过程中他甚至向几个多年未联系的老同学开口借钱。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蒋某,蒋某临走时还拿走了桌上200元现金,声称这是精神损失费。这场交易在沉默中进行,只有手机转账的提示音偶尔打破寂静。

事后刘某怎么都想不通,在回家的路上反复思量,认为自己是被敲诈了。他咨询了做法律顾问的朋友,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然后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对蒋某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办案民警表示理解蒋某的心情,但强调维权必须合法。检察院在核实相关证据后对蒋某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调查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存在几个关键事实。刘某虽然主观上有赔偿被告人蒋某的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并非完全自愿。被告人蒋某要求赔偿6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这个数额与类似案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相比明显偏高;蒋某在看到刘某难以凑齐6万元的情况下,降低数额至25000元,这种讨价还价的过程进一步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最终敲诈金钱数额在25200元,包括微信转账的25000元和拿走的200元现金,这个数额已经达到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法院判决

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蒋某是因婚姻纠纷引发犯罪,但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判决,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蒋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婚姻受害者,提前上诉。其辩护人提出,蒋某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对该案进行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合议庭指出,法律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秩序,不允许以违法方式维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以山东省为例,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为6万元以上。

结束语

法律原则上不允许私力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除正当防卫、自助行为外均不允许当事人进行私力救济。因为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不鼓励以暴制暴的行为,否则容易引发连锁反应,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在正当防卫中法律对防卫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法侵害需要正在进行,防卫不能超过明显限度,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在自助行为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法律要求在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些规定既考虑了实际情况,又避免了权利滥用。

本案由刘某与李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引发,虽然刘某违反道德在先,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刘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蒋某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通奸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尚未纳入侵权责任范畴,除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蒋某向刘某索要钱财的行为表面上看似符合自助行为,看似类似私力救济,但该情况不属于情况紧迫,且蒋某也完全可以打电话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蒋某只想勒索点钱财,显然已触犯法律,其维权方式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界限。

生活中,我们在维权时,需要理智对待,不能意气用事,为了泄愤触犯法律,用别人的过错惩罚自己。维权也应该做到合理合法,能通过公权力解决的,第一时间通过公权力机关解决;不能通过公权力解决的,也要第一时间通知公权力机关,能在公权力机关组织下调解的一定要选择公权力机关组织调解。每个公民都应当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温馨提示:以暴制暴不可取,维权需要懂法律!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请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最终得不偿失。法律既保护合法权益,也惩治违法行为,任何以违法方式维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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