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婚外情调查、北京侦探调查:如何使用高科技全程捉奸
北京市婚外情调查、北京侦探调查:如何使用高科技全程捉奸
很多人在后台咨询婚姻问题的时候都离不开“出轨”这个问题,“老公出轨想离婚,但对方不愿意怎么办?而且手上没有直接证据,怎么证明?”
说到证据肯定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带人去“捉奸”,带上闺蜜、朋友甚至家人一起,捉奸的目的除了获取对方出轨的证据,为以后离婚做准备,还有就是想要狠狠教训一下发生婚外情的二人。这种情绪固然可以理解,但法律对每个人的权利保护是一视同仁的,即便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其基本人身权利依然受到法律保障。如果在取证过程中采取过激手段,不仅无法实现维权目的,反而可能让自己陷入法律纠纷。
老婆带领闺蜜亲朋好友捉奸暴打小三的新闻不绝于耳,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固然可气,但是也要选择合适的捉奸方法,以免捉奸不慎反被判刑。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因为情绪失控,在捉奸现场做出殴打、拘禁、敲诈等行为,最终导致案件性质从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这样的教训屡见不鲜。因此,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务必保持冷静,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一时冲动而付出沉重代价。
下面这5种情况,就因为捉奸姿势不正确被判刑!
案例一:老公带人捉奸暴打”小三”致死,被判故意伤害罪
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怀疑其妻王某与被害人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电话邀约小周去捉奸,在捉奸过程中卢某被周某某等人追至玉米地中,周某某用木棒殴打卢某,将卢某打伤并离开现场,卢某被送卫生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案例警示我们,无论出轨行为多么令人愤怒,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实施暴力。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一旦造成伤亡,施暴者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左背部及四肢等多处致左侧血气胸、多处骨折、最终导致呼吸衰竭及创伤性休克死亡,卢某四肢损伤,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使用木棒对卢某进行殴打,致卢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公众,维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任何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案例二:妻子带人捉奸,被判非法拘禁罪
2015年,小贺因怀疑丈夫阿峰有外遇,便找来阿裴、阿饶,一起对阿峰进行跟踪。在掌握丈夫入住酒店的信息后,小贺没有选择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召集多人策划捉奸,最终导致事件升级。
一日,小贺发现丈夫入住了某航空酒店,便也入住了该酒店,并打电话请求朋友阿真帮忙,她则与阿裴、阿饶在酒店某房间等候。过了一会儿,阿真与另外5名男子先后到达该酒店409房间,准备帮助小贺捉奸。这种召集多人参与捉奸的行为,本身就容易引发冲突,甚至演变为群体性暴力事件。
众人商定,等到次日凌晨再动手,以便捉奸在床。这种有预谋的捉奸行动,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取证据,但过程中一旦涉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殴打或侮辱行为,就可能触犯刑法。
凌晨,小贺打电话报警,称要举报某航空酒店406房间有人提供色情服务,随后民警进入406房间对阿峰和女子小赵进行调查。当民警离开后,小贺等人趁阿峰还没有关房门冲入房间,小贺与阿真对被“捉奸在屋”的两人进行殴打。这种在警察离开后立即采取暴力手段的行为,不仅无法有效维权,反而会让自身陷入法律风险。
随后阿饶也进入406房间,并在小贺的授意下与阿真一起将小赵的双手按住,小贺则在阿饶、阿真的帮助下将小赵的衣服强行脱掉。阿真、阿裴用手机拍下小赵的裸照后,小贺采用扇耳光的方式逼迫小赵对自己的手机进行解锁,以便查看自己丈夫与小赵的聊天内容。阿裴、阿饶则对手机内容进行拍照。这些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合法取证的范畴,涉及侮辱、强制裸露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基本人格权。
之后,4人轮番对小赵进行看管,而其他被叫来帮忙的5人则到409房休息。隔天上午8时许,阿峰的母亲来到酒店,阿峰和母亲在与小贺一方协商后离开。直至当日10时左右,小赵才被准许离开406房。本以为是全面“胜利”的小贺,却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的罪名起诉。这一结果充分说明,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人民法院认为,小贺、阿甄、阿裴、阿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小贺、阿甄、阿裴被判处管制1年零8个月,阿饶则被判处管制1年。这一判决提醒我们,捉奸过程中必须注意行为边界,避免因情绪失控而触犯法律。
案例三:破门而入捉奸,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
小王与妻子小娟都是广州市人,他们因感情问题早已有了隔阂,小娟想离婚,小王却不愿意。于是小娟在外租了间房子,经常去那里住,妻子这一举动,让小王渐渐生疑。在这种情况下,小王本应通过沟通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他选择了最极端的方式。
一天,小王伙同阿祥等人以捉奸为由,未经小娟允许,强行踹开入小娟在外租住的房子大门。小王等冲进屋内后发现,屋内果然还有一名男子小焕。小王气不打一处来,与前来捉奸的众人殴打了小娟和小焕,致二人受轻微伤。这种破门而入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还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后警方到场,将小王等人抓获。小王本是理直气壮地抓奸,不料却收到了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将小王和阿祥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这一结果再次说明,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在庭审中,小王对检方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小王非法闯入的动机是为了挽救其婚姻,有别于一般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且小娟已谅解小王,加上其自愿认罪,是初犯,请求对小王从轻处理。然而,法院在量刑时虽然会考虑动机和悔罪表现,但并不会因此免除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阿祥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等,判处小王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阿祥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这一判决警示我们,捉奸必须在合法范围内进行,任何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捉奸暴力殴打索取钱财,被判敲诈勒索罪
大石听说其妻子李某与姚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叫上了三石帮忙去捉奸。在捉奸过程中,大石没有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了暴力手段并索要钱财,最终导致案件性质发生变化。
被告人大石及三石获知李某与姚某住在一起的消息后,遂赶到姚某的住处,踢门进入姚某的租房内,对姚某进行殴打,并提出要姚某给5万元私了。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捉奸的范畴,涉及敲诈勒索,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姚某被迫将一张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大石并告诉其密码,被告人大石持银行卡取走人民币3000元。这种通过暴力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不仅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反而会让自己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回到姚某的住处后,被告人大石与三石逼迫姚某写下一张欠条,后两人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大石将索要的人民币3000元及欠条退还给姚某,并取得了姚某的谅解。尽管事后进行了退赔和谅解,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只能在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大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一判决再次提醒我们,捉奸过程中绝不能以索要钱财为目的,否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五:捉奸拍裸照原配被小三起诉
小汤今年40岁,10年前,她与丈夫小朱结为夫妻,二人年纪相仿,所以婚后很快就生了一子。随着丈夫事业的成功,夫妻二人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先成家后立业,于是小朱就开始打拼自己的事业了,小朱开始在外地办起了工厂,生意还挺不错的,事业蒸蒸日上,但是由于工作的原因要经常往外地跑,所以小朱干脆就住在了外地,开始了和小汤两地分居的生活。这种分居状态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也为婚外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由于和妻子两地分居,小朱反而和30多岁的秘书因为工作关系,交流变多,日久生情,甚至开始同居。这种情况下,小汤作为原配,本应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并提出离婚诉讼,但她选择了强行捉奸并拍摄裸照的方式,最终导致自身陷入法律纠纷。
小汤开始察觉丈夫变得冷淡,于是起了疑心,不久后丈夫和秘书的关系传到了小汤的二中,自此夫妻二人开始多次吵架,小汤想要离婚,但是小朱却怎么也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小汤应当通过律师或法院解决问题,而不是自行采取过激行动。
于是小汤就想着要自己的弟弟帮忙监视二人的行踪,很快小汤的弟弟就发现二人进入某酒店开房,于是小汤当晚就带着相机和其他三人一起强行闯入房间,并用相机拍下了二人在一起的裸照。这种强行闯入他人住所并拍摄裸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随后小汤再次要求离婚,小朱仍然不同意。小汤于是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二人出轨的证据,这下秘书不敢了,她认为小汤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也要告小汤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及公开道歉。这一案例说明,即使是为了收集出轨证据,也不能以侵犯他人隐私权为代价。
法院认为,小汤未经许可且未获法律授权就带人强行进入二人所住的酒店,扰乱了秘书的生活安宁,侵犯了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其赔礼道歉。最后虽然被判离婚,但是小汤也要向对方道歉。这一结果提醒我们,捉奸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其实在我们生活中不管碰到任何问题,都不要自乱阵脚,一定要多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自身权益。千万不要冲动,反过来让自己受伤。尤其是在实际操作中,出轨的证据一般都很难取证,所以一些人会在冲动之下做出一些过激行为,最后反而自己触犯了法律,所以千万不能冲动,毕竟取证不只一种方法!例如,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出行记录等间接证据,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调查。在法律框架内维权,不仅能有效保护自身权益,还能避免因过激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