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小三调查:“抓小三”拍照片,你就可以光明正大多分财产了?
武汉小三调查:“抓小三”拍照片,你就可以光明正大多分财产了?
时间是一个好东西,也是一个坏东西,它可以让感情越来越深,也可以让感情越来越淡,它可以让两个人从陌生到熟悉,也可以让两人从熟悉到陌生,它可以让两个素不相识的男女结为夫妻,也可以让如胶似漆的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甚至仇化,最后只能面对离婚,那么,最后的财产分割利益最大化变成唯一对受伤心灵的最大抚慰。但是面对离婚,好多人具有误区,下面简单介绍下大家对离婚法律四个常见误区有哪些?
问题1: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小三”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请私家侦探。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但第二个目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
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来说,一般婚外情证据通常包括暧昧聊天记录、亲密照片、酒店入住凭证等,这些虽然能证明一方在婚姻中存在不当行为,但往往难以直接改变财产分割比例。实践中,法官更关注的是婚外情是否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非单纯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对于"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情形,需要提供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证据,如租赁合同、邻居证言等,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可能获得支持。而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需要证明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相对少见。当事人应当明白,收集证据需要把握合理限度,避免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可能因证据合法性存疑而无法被法庭采纳。
问题2: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我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
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转移的形式日趋复杂和隐蔽。除了常见的银行存款转移外,还包括通过虚构债务、虚假交易、赠与亲友等方式转移财产。比如,一方可能通过频繁取现、跨行转账、购买奢侈品、虚拟货币投资等手段来隐匿财产。对于这些新型的财产转移方式,调查难度更大。律师虽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但调查范围仍受限于法律规定的边界。比如,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需要提供明确的账户信息才能查询;对于境外资产的调查,更是需要遵循国际司法协助程序,过程复杂且耗时漫长。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婚姻关系出现危机初期就提高警惕,注意收集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证券公司账户、不动产登记信息等重要凭证,同时留意对方的异常消费行为和大额资金流向,这些都是未来可能需要的核心证据。
问题3:我是母亲,年龄小的孩子法院一定会判给我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所以,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的。
在实际的抚养权争议中,法院的考量因素远比当事人想象的要复杂和细致。除了基本的经济条件外,法官还会考察父母双方的教育背景、居住环境、工作时间安排、家庭支持系统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如果母亲经常出差或工作时间不规律,而父亲能够提供更稳定的陪伴环境,法院可能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父亲。同时,法官还会考虑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和社交圈,尽量避免因抚养权变更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选择谁就会判给谁,法官还会评估孩子的选择是否受到不当影响,以及该选择是否符合其最大利益。此外,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有严重疾病无法履行抚养职责,这些都会成为影响抚养权判决的关键因素。
问题4: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在房产归属问题上,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比如,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法院通常判决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又如,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需要区分是婚前还是婚后出资,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这些都会影响房产的最终归属认定。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借名买房的情况,即夫妻双方出于各种原因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这种情况下要主张房产权利将面临较大法律风险,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此外,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经济适用房、军产房等特殊性质的房产,其分割规则又与普通商品房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政策法规来处理。因此,在购房时务必谨慎对待产权登记问题,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