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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小三”的女人能不能向渣男索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2025-09-24 09:58:05 发布:私家侦探网

小三是什么意思,大家都懂,恐怕读我文章的都有亲身实践的,如果你没有亲身实践,就把这篇文章转到朋友圈啊。毕竟,生活中这类事情并不少见,多一个人了解,或许就能少一个人受伤。

“被小三”是什么意思呢?估计这就不是所有人都懂的了。“被小三”照字面解释就是被动地成为小三,指一个独身女人在不知男人已婚的情况下与这男人保持男女关系,而不是主动地明明白白地成为小三。生活中常见的是渣男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冒充独身的“成功人士”欺骗女人的感情。这种欺骗往往伴随着精心编织的谎言和伪装,让女性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陷入情感的泥沼。

说小三可耻,可以理解;但被小三的女人显然和小三是有本质区别的,其本身就是感情的受害人,也无意去伤害别的女人,只能说是可悲的。她们在付出真心后却发现自己成了别人婚姻的插足者,这种身份的错位和道德的负罪感,往往让她们承受着双重的痛苦。

一些男人内心其实很佩服这些渣男的,什么本事啊,一个有妇之夫怎么三下五去二就把未婚女人哄到手了?很多人认为是钱、权,这是一部分,还有其他的原因呢。比如,一些男性可能会暗自羡慕这种“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生活,甚至将其视为某种能力的象征,这种扭曲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此类行为的发生。

有次我和几个电视主持人聊天,问她们,男人俘获女人靠什么,有什么捷径。其中一女主持人说:眼神里透着淡淡的忧伤,加上坎坷的经历,哪怕是感情经历,如果再有一点小成功就更好了。当时,她说这话的时候,眼神直瞪瞪地看着俺,把我看的心慌意乱的。还好,俺不要说小成功了,俺是一无所有。后来,我一直想把这个方法试一试,露两手,可惜一直没找到机会。其实,这种所谓的“捷径”背后,反映的是一些人利用女性同情心和母性本能的情感操控手段。

某油腻男倒是用这个方法成功地将一个才女拥入怀中了。油腻男是个小暴发户,初中都没上完,踩上了狗屎运,认识了一个貌美如花的北大女才子,从此就越发看不起没文化的黄脸婆了,对北大女动起了心思。他深知自己文化水平不高,便另辟蹊径,试图用情感攻势来弥补自身的不足。

油腻男深知,对文化人霸王硬上弓肯定不行,咋办呢?思前想后,最后使用的就是上面这一招,打悲情牌。油腻男挖空心思创造和北大女相见的机会,谈自己创业的艰难,又隔三差五地向北大女亮自己膀子上的牙印,说是老婆咬的(其实是他自己咬的),述说痛苦的感情经历……故事太长,不说了。通过打悲情牌,俘获了北大女的芳心,这是故事的核心。这种刻意的卖惨行为,往往能激发女性的保护欲和拯救欲,让她们在不知不觉中陷入情感的陷阱。

笔者之所以啰啰嗦嗦说这段话,是为了提醒女童鞋们,当一个油腻男向你碎碎叨叨述说其悲催经历时,你要冷静地想一想,他为什么要对你一个小姑娘讲?难道你是心理咨询师?动机何在?把我说的话认真读读,入心,入脑,入灵魂。同时,也要学会辨别真伪,不要轻易被表面的情感表达所迷惑,真正的感情应该是建立在真诚和尊重的基础之上的。

当然了,我说了这些,也是一把双刃剑,也许一些男人开始蠢蠢欲动按照这方法闯江湖了,那就不是我所能左右的了。如果你按这个方法小试牛刀,别赖俺,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这才是我的行侠仗义风范。单身狗们倒不妨试试效果如何。但切记,任何建立在欺骗之上的关系,最终都会如空中楼阁般崩塌,害人终害己。

重点说说“被小三”女性的权利维护

既然是上当受骗成为小三的,这里或多或少存在一个权利侵犯的问题,什么权利呢?女性的“性权利”,“性权利”尽管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这权利确实是存在的。它关乎个人的尊严、自主和情感的真实表达,任何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性同意,都应被视为无效。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从该规定看,民事权益除以上“名正言顺”的权利外,还有概括性的“等人身、财产权益”,“性权利”作为人身的一个积极的权利,其权利的行使应该建立在相知、互信、无欺的基础上,在一方性权利受到欺骗性侵害时,当然要予以保护,这应该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说一个案例:

2013年的一个新闻:大龄女青年于女士通过百合网结识年长自己25岁的男子李某。两人经历了恋爱、同居、怀孕、流产后,于女士才发现“准丈夫”竟是隐婚男,怒将李某诉至法院。朝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李某侵犯于女士人格权中的性权利,赔偿其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表示,本案案情特殊,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已婚事实,具有主观过错,于女士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法院综合考虑案情,认为李某侵犯了于女士人格权中的性权利。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它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明确承认了“性权利”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类案件其实很有典型意义,在男方隐婚骗取同居的情况下,女方是彻头彻尾的受骗上当者,她的性行为并非其真实的主观意思表示,因同居又产生怀孕、流产,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对女性的打击可想而知。故对此类现象,法律应该有个旗帜鲜明的说法,即由渣男进行精神损害费赔偿,同时也是通过经济惩罚来扬善抑恶。这不仅是给受害者一个交代,更是对社会风气的一种引导。

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小三”女性,其因“小三”身份而名誉受损,自不必说,如果又造成怀孕、流产等,尤其是作为未婚女性时,精神损害显然是非常严重的,甚至影响了一辈子的前程和幸福,人民法院判令渣男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大有必要的。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给弱者以力量,给受害者以公道。

有女生问:庄律,我男朋友工资2000人民币,他说是2000美元,他还说有房有车,其实就是一租的房子和一辆电动自行车,我上当了,好不好告他?本律不无遗憾的回答,那叫装逼,和法律没啥关系,法律管不了装逼的事,要怪只能怪你自己贪财和看走眼了。但如果是涉及婚姻状况等关键事实的隐瞒,那就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可能构成侵权的法律问题了。

不要以为,两情相悦,你情我爱,就两不相欠。如果你以不道德、不合法、违背公序良俗的做法骗色骗感情,对不起,你绝不是仅仅受道德的谴责,法律一样可以对你制裁。受到感情伤害的女性们啊,该以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就当所向披靡,横刀立马,不管前方是山高谷深,还是枪林弹雨,因为你的名字不是弱者!!法律是你们最坚实的后盾,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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