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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私家侦探、无锡侦探取证:私人侦探取证

2025-09-15 14:19:50 发布:人生的意义网

无锡市私家侦探、无锡侦探取证:私人侦探取证

一、私人侦探的含义及历史由来

私人侦探是接受委托人委托,有偿利用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为其提供调查服务,以获取有用情报的民间人员。在这里必须明确的是,私人侦探的含义实际上是包含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的:1、是受人之托,为其办事。如果为了自己的事务进行调查,实际上是在行使公民自己的某些权利,是不属于此处所谈的私人侦探之列的。2、私人侦探提供侦探业务,是有偿的。也就是在市场关系的基础上,私人侦探付出自己的劳动,其委托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当然,这并不排斥私人侦探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处于正义感免费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情况的出现。3、私人侦探是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来为委托人提供调查服务,以获取有用情报。私人侦探具有自己独特的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这也是其不同于一般人之处。由于其在该方面的优势,使得其可以对委托事项作出更好的调查,争取了自身的市场地位。4、私人侦探是民间人员,或者可以称为民间机构。这就是其区别于有调查取证职能的国家机关之处。对于从公安、国安、部队退役下来从事私人侦探工作的,也是成为了民间人员,所以也属于私人侦探之列。以上四要件紧密结合,缺一不可,构成私人侦探所具有的特殊性质。这些要件共同界定了私人侦探的独特身份,使其在法律和社会的夹缝中找到了自己的定位。

提起私人侦探,就不禁想起柯南道尔塑造的福尔摩斯的形象,他就是私人侦探的典型代表。在实际生活中,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诞生于18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初,公共警察力量的加强令私人侦探业发展受限,之后其重心从犯罪调查转向综合性危险预防。1960年以来,美国的私人侦探业发展成为私人保安业。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2003年德国带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注册公司近1200家,从业人员超过27万,比警察还多5万,行业营业额近200亿欧元。[i]美国现在最出名的私人侦探所是--平克顿侦探公司,它现在已有很多分公司,遍布世界几十个国家。平克顿公司的发展历程可谓私人侦探行业的一个缩影,从最初的犯罪调查到后来的劳资纠纷处理,再到现在的企业安全服务,其业务范围的演变反映了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如今,平克顿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私人安全服务提供商之一,其业务范围早已超出了传统的侦探服务,扩展到安全咨询、风险评估、危机管理等更广泛的领域。

我国古代有私人保镖,后来发展为镖局。但是它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私人侦探。严格地说,中国的私人侦探是个“舶来品”。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上海、天津、广州等沿海城市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在那些外国租界地区。于是,社会中便出现了一些效仿西方模式的私人侦探。[ii]1990年初,作为现代职业的私人侦探在我国开始生长。1992年上海成立了新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iii]该事务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现代私人侦探行业的诞生,但其发展道路并不平坦。由于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社会认知的不足,这些早期的私人侦探机构往往处境艰难,只能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小心翼翼地开展业务。尽管如此,它们还是为后来行业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

二、我国目前私人侦探业的现状以及官方态度

根据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机构都是违法的,被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以及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等等。官方的理由:一是担心私人侦探以营利为目的,易侵害他人人身安全、自由、隐私等合法权益,而成为心怀不轨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易受雇成为商业间谍或走向黑社会;二是认为侦查权应由国家垄断,私人侦探可能妨害国家侦查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国家权威。但是,2002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侦探公司”列入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之中。虽然其审批手续较为严格,但无疑工商管理部门已经将它合法化。可见,官方态度自身也存在矛盾。这种矛盾态度反映了政府在管理这个新兴行业时的两难处境:一方面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另一方面又要回应市场的实际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矛盾可能会更加突出,需要找到更好的平衡点。

但是,就像小草一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我国民间私人侦探机构还是在夹缝中迅速成长。2002年10月29日,“重庆邦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邦德”侦探服务商标。同年12月,全国各地的一些民间证据调查机构还在重庆召开了所谓的“私人侦探峰会”。 我国注册成立的调查公司已经有2万多家,如此庞大的数字说明私人侦探已经形成了一个行业。私人侦探的经营范围从原先的婚外恋调查扩展到家庭财产转移、清偿、失踪、反不正当竞争、雇员咨询、商业欺诈等,商业性、行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iv]这些公司大多以“商务咨询”、“信息咨询”等名义注册,但实际从事的却是私人侦探业务。它们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地下产业网络,虽然缺乏法律认可,但却有着旺盛的市场需求。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背景复杂,有退伍军人、退休警察、法律工作者等,他们各展所长,在这个灰色地带寻找生存空间。

2002年11月,四川泸州龙马潭区法院一起3年未获执行的案件中,原告某镇基金会通过镇政府出面,请求法院允许其聘请民间执行机构调查。10多天后,私人侦探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及财产状况,根据蹲点守候48小时的私人侦探提供的线索,法院拘留了被执行人,追回资金20余万元。该法院对私人侦探给予了相当于执行额5%的奖励,镇政府给予了标的额20%的重奖。[v]可见,官方在迫于无奈的时候,也是认同甚至求助私人侦探来协助处理案件的。这个案例生动地说明了私人侦探在弥补公权力不足方面的作用。当司法机关因资源有限而无法有效执行判决时,私人侦探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补充方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许多法院和执行机构都曾暗中借助私人侦探的力量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三、私人侦探取证的利弊权衡

私人侦探是把双刃剑,被恶势力利用的话会后患无穷。就如其他事物一样,私人侦探也有其优点和缺点。对此,可以依照日本学者加滕一郎的利益衡量学说,具体分析其利弊,并取长补短。其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这种利益衡量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在复杂的利益冲突中找到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既不过分限制私人侦探的发展,又能有效防范其可能带来的风险。

首先,当前中国私人侦探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业务人员缺乏专业培训,而且良莠不齐;调查行为缺乏明显规范,时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行业管理缺乏法律定位,犹如地下活动;业内人士缺乏长期考虑,导致收费混乱。[vi]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范,各个侦探机构的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标准不一,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其专业性和可靠性。更严重的是,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私人侦探的旗号,从事非法跟踪、窃听、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给整个行业抹黑。

但是,私人侦探提供的私力救济除与公力救济存在竞争关系外,还对它有配合补充功能,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公力救济的缺陷。私人侦探在证据调查、商业资信调查、打假、寻找失踪人等方面就有比较优势。私人侦探有无存在的必要,关键取决于社会需要,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法益的平衡,不能因其初创阶段有违法嫌疑就一概禁止。若许可其存在并作适当的法律规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并对其侵权的案件依法处理,也许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看,私人侦探确实满足了一些公权力无法覆盖的需求。比如在商业领域,企业需要调查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在家庭领域,一些人需要收集离婚诉讼的证据;在寻人领域,许多家庭需要寻找失散的亲人。这些需求都是真实存在的,而私人侦探正好可以提供专业的服务来满足这些需求。

此外,私人侦探取证并不一定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正如有的学者说的:“私人侦探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侵犯公民隐私权,采取秘密手段取得证据与侵犯隐私权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vii]只要合理规制,再加上其行业自律的加强,是可以处理好的。关键在于明确合法取证的界限,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例如,可以规定私人侦探在调查过程中不得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取证。同时,也要建立投诉和处理机制,让受害者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私人侦探取证并不会侵犯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因为从权利来源,私人侦探于委托人之间是雇佣关系,私人侦探的取证权是公民取证权的延伸,性质上属于私权利。只要公民享有私权利,就可以将该权利委托他人行使。其次,私人侦探在取证的时候,一般是秘密方式,并不采用强制性措施,因此,也不侵犯公权力。这种区分很重要,它说明了私人侦探的调查活动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私人侦探没有强制执法权,其调查结果也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私人侦探的存在不会对公权力构成威胁,反而可以成为公权力的有益补充。

四、私人侦探取证在我国何去何从

法律是否允许私人侦探存在和发展,应当考虑社会政治与经济结构的容许度,要考虑平抑公权和私权,以及国际惯例。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与特殊群体个别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使私人侦探成为拾遗补缺的功能显现。私人侦探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实现社会正义。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允许私人侦探的存在,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只要管理得当,私人侦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而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威胁。中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私人侦探管理制度。

虽然目前在我国私人侦探取证还存在很多缺陷,但是从其于公力救济的关系看,公权机构虽然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具权威向性的方式,但它侧重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益,是人类在追求文明规则时所做的理性选择。公力救济是从私力救济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公共执法机构实行维护公益的公权治理与包括私人侦探部分的协助实现的私权自治可同时并存。[viii]并且,在我国目前警力有限,国家机关办事效率较低,司法腐败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公民个人的承受能力和调查取证能力存在不足,所以私人侦探的存在还是有很大的必要和市场的。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司法机关负担沉重,私人侦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压力,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我国,应该在肯定私人侦探取证的合法性的同时,对其不足之处加以限制,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这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业自身共同努力,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立法机关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明确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准入制度和监管机制;司法机关需要明确私人侦探取证的法律效力;行业自身需要加强自律,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首先,私人侦探取证的范围不仅包括民事范围,还应该延伸道刑事诉讼的范围中去。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私人侦探可以为辩护方提供调查服务,帮助收集证据,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符合控辩平衡的原则,也有助于发现案件真相。当然,这种调查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

其次,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只要符合证据法的规定,就应当肯定其在诉讼上的效力。。对于私人侦探所收集的证据,要进行合法性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其行为侵害了有关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特定证据便属于违法收集的证据,应受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反之,若私人侦探收集证据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则不因其收集主体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私人侦探而受到排除。[ix]这一原则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既不能对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也不能对其违法取证行为姑息纵容。

再次,尽快制定除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私人侦探行业规范。要规范私人侦探的从业范围,规范从业人员资格,同时还要规范其工作程序,规范其与公权进行衔接的一个畅通的渠道。这些规范应该包括准入标准、业务范围、职业道德、收费标准、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要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和社会形象。

最后,必须提高私人侦探的素质,提高其公信力,为私人侦探取证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做好主体上的准备。这需要加强对私人侦探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私人侦探队伍,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为行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同时,也要加强公众教育,提高人们对私人侦探的认识和辨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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