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私家侦探、东莞出轨取证:“出轨”取证不当易构成的罪名及取证建议
东莞市私家侦探、东莞出轨取证:“出轨”取证不当易构成的罪名及取证建议
不少夫妻在婚内发现一方有“出轨”迹象时,出于单纯泄愤以及取证等目的,常上演活捉第三者戏码,能将配偶与第三者“捉奸在床”更好。有“捉奸”成者,轻则将第三者衣衫不整的照片或裸照示众,并伴有殴打。重则冲动过头,失手将第三者或者在场人员打死,更有甚者直接持菜刀、锄头等暴击第三者,一场婚外情以第三者命丧黄泉、施暴者锒铛入狱收场。
出轨固然不该,但感情受伤害一方若以暴制暴,不仅无法化解婚恋矛盾,甚至将性命搭上,此举不智也不值。对此,陈律师结合案例,给大家盘点“捉奸”等“出轨”取证行为不当时常诱发的罪名,并提供出轨取证建议如下文。
一、“出轨”取证不当涉及的相关罪名
罪名一:故意杀人罪
案例丨(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9号
案情概述:被害人陆某(男,殁年47岁)与被告人施某的妻子蒋某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2013年11月4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施某发现蒋某打电话并外出后,便带上一根木棒(锄头把)跟踪到陆某家门口,确认蒋某在陆某家后,施某请施某1一起去“捉奸”。二被告人在陆某家门外的小路上等了一段时间,看见陆某送蒋某回家,二被告人便尾随其后。尾随中,陆某发现了二被告人,随即双方发生打斗。陆某用刀将施某1杀伤后,被告人施某、施某1用木棒打伤陆某全身多处致其死亡。
经审查后,法院认为施某、施某1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打击陆某并致使其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使被害人陆某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且被告人施某、施某1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也最终判处施某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施某1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另二被告赔偿被害人陆某父亲经济损失40000元。
罪名二:故意伤害罪
案例丨(2017)黔0222刑初63号
案情概述:2016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怀疑妻子王某与被害人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电话邀约周某1到盘县某乡政府旁的牛肉馆内“捉奸”,在捉奸过程中卢某被周某、周某1追至玉米地中,周某持木棒殴打卢某,将卢某打伤并离开现场,卢某被送某乡卫生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使用木棒对卢某进行殴打,致卢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卢某就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50000元,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周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付)。
罪名三:敲诈勒索罪
案例丨(2020)黔0523刑初71号
案情概述:被告人赵某与罗某系夫妻关系,因赵某怀疑罗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9年12月3日凌晨2时许,赵某纠集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前往金沙县五龙街道罗某出租屋处“捉奸”,期间赵某2又纠集了李某、程某来到现场。到达现场后,赵某强行破开出租屋的卷帘门进入屋内,赵某、赵某1、赵某2等人将躲在出租屋楼坪上的卢某捉住并押往一楼卧室,让卢某跪在地上认错并对卢某进行殴打,还让卢某与罗某坐在床上拍照和拍视频。之后,被告人赵某以寻找其妻子罗某所开销等费用为由,让卢某赔偿五万元,因卢某没钱,最终赵某、赵某2、赵某1等人采取恐吓的方式强迫卢某写下一张欠赵某15000元的欠条,因卢某没钱支付,赵某3等人就将卢某的金杯微型车作为抵押开走。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他人写下15000元的欠条,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结合赵某系初犯、敲诈未遂,且案发属事出有因、且自愿认罪等因素,对赵某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赵某犯敲诈勒索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罪名四:侮辱罪
案例丨(2016)浙0282刑初918号
案情概述:2015年1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1因怀疑其丈夫朱某与被害人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纠集被告人邓某2、邓某3、邓某4至慈溪市锐思特汽车酒店,趁朱某从被害人王某入住的该酒店房间出门之际,由邓某四在门外拖住朱某,被告人邓某1、邓某2、邓某3冲进该房间并关上房门,不顾被害人王某的反抗,强制按住其身体,扒光其身上衣物,对王某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邓某一又采用手指抠被害人王某下体、往被害人下体内塞玻璃碎片等物的方式实施强制侮辱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邓某1、邓某2、邓某3采用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侮辱罪,结合案发后被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王某损失,取得谅解等情形,法院判决三被告强制侮辱罪,其中邓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邓某2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邓某3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罪名五:非法拘禁罪
案例丨(2019)川0116刑初120号
案情概述:2017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为了捉奸,邀约另四人驾车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某处,将被害人何某驾驶汽车强行逼停,后将被害人何某从车上拖下后拉至事先驾驶的一辆白色汽车,并将何某带至成都市双流区某拆迁房内,以捆绑双手的方式将被害人何某限制在该拆迁房内,期间对其实施殴打,后于次日中午将何某放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罪名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例丨(2021)浙0803刑初251号
案情概述:2017年10月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林某通过网络相识,系男女朋友关系,因林某提出分手,李某怀疑林某“出轨”,两人多次发生争吵。2021年6月6日晚,李某携带铁棍、手套到林某家“捉奸”。当晚8时许,李某溜门潜入林某家中并藏匿在林某卧室的衣柜内。当晚11时许,林某听到衣柜内有响动,起床开灯;李某当即从衣柜内窜出,将林某扑倒在床上,用手掐住林某的脖子;经林某大声呼救,林某两子女徐某1和徐某2赶到林某房内;争夺过程中,李某用拳头对林某等三人进行殴打并致伤。
法院审查认为,李某持凶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基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属于自首行为,且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判处李某非法侵入住宅罪,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案例解读:“捉奸”等“出轨”取证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特点
特点一:“捉奸”行为易侵犯第三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还常常会诱发相应犯罪行为的发生,除了上述涉嫌的常见罪名外,司法实践中,还可能涉嫌抢劫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等。这些行为不仅无法达到取证目的,反而会使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务必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特点二:“捉奸”导致的犯罪中多涉及共同犯罪,即配偶一方常采取纠集多人共同作案的方式进行“捉奸”,部分犯罪还存在“分工”的现象,比如有人负责看门、有人负责恐吓、有人施暴等。这种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往往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会因为只是"帮忙"就能免除罪责。
特点三:“捉奸”常涉及多个罪名,数罪并罚的情形,比如李某、杨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2019)黔0525刑初223号】中,多人被判两个罪名。一个冲动的"捉奸"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项法律,面临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刑期往往会大幅增加,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特点四:因“捉奸”诱发的犯罪中,法院多会以“因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酌情从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处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被告仍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特点五:因“捉奸”产生的犯罪常常是激情导致的,被告多会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同时被告也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多会自首、认罪态度好。这些情节虽然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并不能改变行为的犯罪性质,仍然会留下犯罪记录,对个人前途产生深远影响。
特点六:大部分“捉奸”案例中,在出轨方配偶与第三者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第三者几乎都有被殴打。这种暴力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使情况恶化,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后果。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才是正确的选择。
三、律师“出轨”取证建议
(一)哪些证据可以作为一方“出轨”的证据
1.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如微信、QQ、陌陌等相关软件中,配偶与第三者聊天的记录;这些记录应当完整、连贯,能够清晰反映双方的关系性质和交往细节,最好通过录屏方式保存,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手机通话录音、手机短信:记录配偶与第三者存在联系的记录;录音时要注意谈话的自然性,避免诱导性提问,同时要确保录音质量清晰,内容易于辨认。
3.网络购物平台上的记录:如淘宝、天猫、京东、唯品会等能指向相关商品系购买给第三者的记录,如给第三者购买衣物包包、生活用品等的订单记录、物流收发货记录等;这些记录应当包含完整的交易信息,如商品详情、支付金额、收货地址等。
4.配偶无法说明出处的消费记录:如手机银行、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中无法说明出处的住宿、景区门票、娱乐场所、餐饮等相关消费记录;异常消费记录往往能反映出轨迹象,特别是重复性、规律性的消费更值得关注。
5.照片、录像:能显示配偶与第三人在一起的照片和录像,比如行车记录仪等;这些影像资料应当清晰可辨,能够显示时间、地点和人物身份,最好保留原始文件。
6.配偶或第三人自认材料:如配偶自己写的保证书、第三人认可与配偶存在婚外情的录音录像、短信等;这类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特别是保证书等书面材料,最好包含具体细节。
7.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如知情的邻居、同事、朋友等愿意帮忙作证的,也可出具《情况说明》,并出庭予以证实。证人证言应当具体、客观,避免主观臆测。
8.出警记录:比如发现一方“出轨”的,可以采取报警等方式,出警记录或对“嫖娼”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文书等可以作为证据。这类证据来自公权力机关,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二)“出轨”取证中的注意事项
1.在尚未确认出轨事实前,切忌立马摊牌,应尽量放平心态。一是避免因误会伤害夫妻感情,二是如果一方真有出轨,立马摊牌会让对方警觉,且对方可能会隐匿或销毁相关证据。保持冷静,秘密收集证据才是明智之举。
2.对于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购物平台记录,可采取录屏方式,通过点击对话框或消费记录等,录制相关证据。录屏时要确保操作过程完整、连贯,能够显示时间戳和操作界面,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3.对于一方可能存在与第三者开房或共同居住情况的,可采取报警方式,固定证据,切忌直接破门而入,暴力“捉奸”,避免发生非理智的行为,使得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角色产生对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既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又能避免触犯法律。在报警时,可以声称发现可疑情况,请警方出面处理,这样既能获取官方记录作为证据,又能避免直接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