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调查小三: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小三通常使用哪些抗辩理由?
上海市调查小三: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小三通常使用哪些抗辩理由?一、第一个应诉抗辩理由:
小三声称自己对男方已婚并不知情,自己是善意的第三人。
原配可以做出的回应:
(1)从男方的年纪是否可以推定男方属于已婚人士?通常情况下,中年男性已婚的概率较高,小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基本的判断和注意义务。若男方年龄明显偏大、社交圈中已知其婚姻状况、或有其他客观情形表明其可能已婚,小三主张不知情往往难以成立。
(2)小三作为成年人,在与他人交往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必然能够了解对方的状况,怎么能叫善意?长期的、密切的交往不可能不留下蛛丝马迹,如男方从不邀请其前往住所、避免在特定时间段联系、社交圈鲜有交集等,这些都应引起合理怀疑。未尽到基本核实义务,主观上至少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善意”。
(3)小三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三主张自己“不知情”且“善意”,需要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非仅凭口头陈述。例如,她能证明男方刻意隐瞒且隐瞒手段极其高明,足以令一般人无法察觉,否则其抗辩难以被采信。
二、第二个应诉抗辩理由:
自己与男方仅仅是好朋友,无不正当关系。
原配可以做出的回应:
(1)如果双方有足够的婚外情证据,可以将婚外情证据一一摆出来举证小三和男方之间不正当的关系;这些证据可以包括超出正常朋友界限的亲密照片、视频、通讯记录,内容暧昧涉及情感表达的书信、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及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如果婚外情证据不够充分,那就从小三和男方之间的转账记录入手,要求对方进行说明。若双方是正常的朋友关系,为何会经常有520元、1314元或者888元、999元等暧昧数字的相互转账?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转账,在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如真实借贷关系、确切的商品交易基础)的情况下,强烈暗示双方存在特殊情感关系,而非普通朋友。还可以审查转账的频率、时间(如情人节、七夕等特殊节日)、金额是否符合朋友间正常经济往来的特征。
三、第三个应诉抗辩理由:
男方转账的款项不属于赠与,属于是偿还借款或者是付钱要求帮忙买东西的款款(代付款)以及其他关系。
原配可以做出的回应:
那就请小三提供双方是借款关系或者代付款关系的证据,如借条、购买凭证,否则小三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以及后果。借贷关系或代购关系属于法律事实,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撑,如书面借款协议、能反映借贷合意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体现的借款交付、具体的代购委托记录、对应的商品交付凭证等。如果小三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款项的性质,其抗辩理由纯属空口无凭,法院不予采信。
四、第四个应诉抗辩理由:
男方支付的款项是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并非是单纯赠与给我个人的款项;。
原配可以做出的回应:
(1)小三和男方所生育的私生子跟原配本人无关,不能以此侵犯原配的财产权益;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男方的个人法定义务,但这笔费用应当来源于其个人财产,而非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高额抚养费,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
(2)本案是赠与合同纠纷,不属于子女抚养费纠纷,若小三需要向男方索要抚养费,那就另案诉讼,不应当在本案中处理;两个法律关系不宜混淆。本案核心是审查男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效力问题。抚养费金额是否合理、支付方式是否恰当,应另案解决。
(3)男方转账给小三的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一个孩子的实际生活支出,转账的款项根本不属于抚养费。可以对比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教育医疗等实际开销,证明转账金额远超合理必要的抚养费范围,明显包含无偿赠与性质,甚至可能包含维系不正当关系的补偿。
五、第五个应诉抗辩理由:
男方的钱是属于夫妻财产的一半,是男方自己的个人财产,自己有独立的支配权,跟其配偶无关。
原配可以做出的回应:
原配和男方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双方的财产为各自归各自或者各自占有一半,目前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男方赠与给小三的款项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双方协商一致。男方单方将大额钱财赠与第三者,显然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处理,侵犯了原配的平等处理权,处分行为无效。
六、第六个应诉抗辩理由:
男方支付的款项属于正常生活支出,并没有超过日常生活所用。
原配可以做出的回应:
男方转给小三的款项并非是属于日常生活支出,是为了维系他们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而发生的赠与,且未经过配偶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应当无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仅限于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所需,通常包括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日常小额消费等。向婚外第三者进行的大额转账、购买贵重物品等,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和合理限度,不属于有权处分。
七、第七个应诉抗辩理由:
在与男方的这段关系中,自己也付出了时间、精力,理应得到一定的赔偿。
原配可以做出的回应:
男方和三之间的关系属于不正当且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另外,作为对原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小三,更应该向原配支付赔偿而非向男方或者原配索要赔偿。这种所谓的“付出”是基于非法和不道德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基于此种关系主张“赔偿”或“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反之,如果原配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有权依法向过错方(男方和小三)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