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三”后流产是否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带着一系列的前置问题去审视这个问题:
1.什么叫做“被小三”?
2.“怀孕”是否属于个体的性权利?
3.性权利是否在民事纠纷中得到救济?
4.该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
1.所谓“被小三”,是指未婚一方并不知情另一方已经结婚并与之谈恋爱,同居,发生性关系的个体,在客观情况下,依然造成了已婚方家庭破坏的事实,但主观上并没有插足他人家庭的想法,该事实为“被小三”。一般情况小,多发生在女性身上;
2.“怀孕”关乎于每个人的生育权,也属于个人格权下的性权利。一般情况下,所谓侵害个体性权利是指刑事犯罪中违背妇女意识或儿童意识所构成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或“威胁儿童罪”,但因存在过错,该性权利在民事案件中作为扩大解释,即,并不仅限于发生性行为发生时的个体权利;
3.性行为作为个体人格权下的一项重要权利,构成民事损害的情况之下,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4.根据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例显示,已婚老总网上骗未婚女性谈恋爱,致使女性怀孕,怀孕后被披露该男性已婚事实,从而导致女性流产。女性以其侵犯“性权利”为由提起诉讼,最后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已婚老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赔礼道歉。该事实主张“被告行为(已婚老总)违反公序良俗,存在过错,直接导致了原告(女性)对其性权利的处分。”
林律师表示
男欢女爱为人之常情,人生在世,难免在自我认知不够的时候碰到当时无法解决或觉得自己“眼盲心瞎”的挫败感,所以,我们应当提高自己的认知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可以不以其作为侵害他人的手段,但却有识人辨事的能力。
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小三”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关键在于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或隐瞒已婚事实的故意,以及该行为与受害方身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除了怀孕、流产等身体伤害外,情感欺骗导致的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也同样属于侵害性权利的后果。因此,受害方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医疗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对于性权利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刑事领域,在民事纠纷中也日益受到重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公序良俗、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这既是对受害方的抚慰,也是对不诚信一方的惩戒。因此,受害方应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让违法者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