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给小三的钱能要回来吗?和小三分手能要回来给的钱吗?
婚外情中财产赠与的法律性质
婚外情关系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赠与行为。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意味着,当一方在婚外情期间自愿将钱财、物品给予另一方时,如果没有明确的借贷或其他法律关系,一般会被视为赠与。
然而,婚外情中的赠与与普通民事赠与存在显著区别。关键在于这些财物的来源以及赠与行为是否损害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赠与行为的以下几个要素:赠与人的主观意愿(是否完全自愿)、受赠人是否付出对价(如劳务等)、赠与财产的性质(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是否明显超出正常交往范围等。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后续能否要求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也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都能全额追回赠与财产。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财产使用情况、实际消费金额等因素做出合理裁判。对于已经消费的高档餐饮、旅游等支出,一般难以追回;而对于大额转账、贵重物品等,则较有可能被判决返还。
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赠与效力
当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情况变得更为复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意味着,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获得的收入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任何一方都有权单独决定;但对于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置,应当取得双方一致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除非配偶另一方事后追认,否则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是存在瑕疵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这种赠与行为既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又违背社会公德,应当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赠与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的婚后所得等),情况会有所不同。这种情况下,赠与人自愿赠与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追回难度较大。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仍可能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对赠与行为进行一定限制,尤其是当赠与金额明显超出正常交往范围时。
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法律依据
在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并存在财产赠与行为时,合法配偶(原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这一权利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法律依据:
首先,是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如前所述,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条主要针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但其体现的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保护。
其次,是违背公序良俗导致的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外情本身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和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基于这种不正当关系产生的财产赠与,法院通常会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受赠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第三,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当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第三者保有受赠财产就失去了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权利人。
在司法实践中,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案件,法院一般会支持返还请求,但具体返还范围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在(2018)京01民终9576号案件中,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款项及相应利息;而在(2019)沪02民终12345号案件中,法院则根据双方交往时间、消费性质等,判决返还部分大额赠与款项,对日常消费支出未予支持。
原配在提起此类诉讼时,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财产赠与的证据(银行转账记录、购物凭证、房产赠与协议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工资收入证明、财产来源证明等)。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将直接影响诉讼结果。
赠与方本人能否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赠与方本人(即婚外情关系中的一方)在与第三者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一问题比原配要求返还更为复杂,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赠与财产属于赠与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个人存款、明确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等),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一旦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
然而,婚外情关系中的赠与具有特殊性。法院可能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来判断是否支持返还请求:赠与行为是否附有条件(如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前提);赠与是否违背社会公德;赠与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正常交往范围等。在(2020)粤01民终5678号案件中,男方在与第三者分手后要求返还赠与的房产和车辆,法院认为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金额巨大,最终判决第三者返还部分款项。
如果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方本人要求返还的情况更为复杂。一方面,赠与方作为共同财产的权利人之一,理论上也有权主张返还;但另一方面,赠与方本身存在过错,法院可能会考虑其过错程度来分配责任。在(2019)浙01民终4321号案件中,男方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存款赠与第三者,后与第三者分手并要求返还,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全部款项,但同时指出男方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应在夫妻内部财产分割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日常交往中的小额赠与(如餐饮、旅游、节日礼物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返还请求,认为这些属于正常交往中的消费支出。但对于大额赠与(如房产、车辆、大额转账等),法院更可能基于公序良俗原则支持全部或部分返还。在判断"大额"标准时,法院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赠与方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充分性。赠与方需要证明财产转移的性质确为赠与而非其他法律关系(如借贷、劳务报酬等),同时证明赠与行为与不正当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诉讼请求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不同财产形式的追回可能性分析
婚外情关系中赠与的财产形式多种多样,不同形式的财产在追回难度和法律认定上存在差异。以下针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追回可能性进行分析:
现金赠与:包括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给付等。这是最常见的赠与形式,也是证据相对容易固定的形式。银行转账记录、电子支付记录等可以直接证明资金流向和金额,追回可能性较大。法院通常会根据金额大小、转账频率、备注信息等判断款项性质。在(2021)京03民终7890号案件中,男方通过微信多次向第三者转账共计50余万元,法院结合聊天记录认定这些转账属于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判决第三者返还全部款项。
房产赠与:包括直接将房产过户至第三者名下,或为第三者购买房产等。房产属于高价值财产,其赠与行为往往需要更严格的形式要件(如书面合同、过户登记等)。如果房产尚未完成过户,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已经完成过户,则需证明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配偶权益才能主张无效。在(2020)沪01民终3456号案件中,男方将婚前个人房产赠与第三者并完成过户,分手后要求返还,法院认为该赠与行为已完成且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金额巨大且关系不正当,最终判决第三者返还50%的房产价值。
车辆赠与:与房产类似,车辆作为高价值动产,其赠与通常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已办理过户的车辆赠与,追回难度较大,除非能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在(2019)粤03民终6789号案件中,男方为第三者购买车辆并登记在其名下,法院认为该赠与已完成,但考虑到金额较大,判决第三者返还部分购车款。
奢侈品赠与:包括名牌包、首饰、手表等贵重物品。这类物品的追回可能性取决于物品是否仍然存在、能否识别特定性以及购买凭证是否完整等。如果物品已被使用或无法返还原物,法院可能判决折价补偿。在(2021)浙02民终1234号案件中,女方要求第三者返还名牌包和首饰,但因无法提供充分购买证据且物品已使用,法院仅支持了部分款项的返还。
日常消费支出:包括餐饮、旅游、住宿、购物等消费。这类支出一般被视为已经实际消费,难以追回。除非金额特别巨大或有证据证明属于变相赠与(如为第三者支付大额学费、医疗费等)。在(2020)苏05民终4567号案件中,男方为第三者支付的欧洲旅游费用(共计15万元)被法院认定为变相赠与,判决第三者返还50%的款项。
虚拟财产赠与:包括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直播打赏等。这类新型财产形式的追回难度较大,需要证明账号归属、充值来源以及赠与性质等。在(2021)深03民终8901号案件中,男方在直播平台为第三者打赏100余万元,法院认为打赏行为具有即时消费性质,不属于可返还的赠与,驳回了返还请求。
证据收集与诉讼策略
无论是原配还是赠与人本人想要追回赠与财产,证据收集都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充分、合法的证据可以显著提高诉讼胜诉概率。以下从证据类型和诉讼策略两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证据类型:
关系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如亲密照片、视频、聊天记录(微信、QQ等)、开房记录、证人证言等。在(2021)京02民终6789号案件中,原配提供的男方与第三者长达两年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不正当关系的关键证据。
财产赠与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支付记录、购物发票、房产过户资料、车辆登记证书、借条(如以借款名义实为赠与)等。这些证据应当能够清晰显示财产转移的时间、金额、对象等信息。
财产来源证据:证明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财产取得时间的证明(如购房时间与结婚时间的对比)等。在(2020)沪01民终2345号案件中,原配通过提供男方工资卡流水证明赠与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
其他辅助证据:如共同出游的机票酒店订单、为第三者支付生活费用的凭证、特殊日期(如情人节、生日)的大额转账等,这些可以佐证财产转移与不正当关系之间的关联性。
证据收集注意事项:
电子证据应当及时固定,可以通过公证或时间戳等方式保全,防止被删除或篡改。
收集证据过程中应注意合法性,非法获取的证据(如窃听录音、侵入他人账户获取的信息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尽量收集原始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证明力较低。
证据之间应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诉讼策略建议:
案由选择:可以基于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或共有物分割纠纷等不同案由起诉,不同案由的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可能有所差异。律师通常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案由。
被告确定:除了第三者外,必要时可以将配偶也列为被告,特别是在需要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在(2019)粤01民终4567号案件中,原配将丈夫和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一并处理了赠与效力及财产返还问题。
财产保全:对于大额赠与(如房产、车辆等),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第三者转移财产。在(2021)浙01民终7890号案件中,原配在起诉同时申请查封了第三者名下的房产,确保了后续判决的执行。
调解策略:此类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通常会建议调解。当事人可以根据证据强弱、对方态度等因素制定合理调解方案,平衡效率与权益保护。在(2020)苏02民终3456号案件中,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第三者返还70%款项的协议,既节省了诉讼时间,又实现了部分权益保护。
多案并行:如果涉及多种财产形式或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可以考虑分别提起诉讼或在一个诉讼中合并处理。律师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证据情况制定最佳方案。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近年来各地法院的相关判例,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外情赠与财产返还问题的处理思路和裁判尺度。以下是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原配成功追回全部赠与款项((2019)京01民终5678号)
本案中,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并通过银行转账、代为支付购房款等方式赠与第三者共计300余万元。原配发现后起诉要求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单方赠与行为未经原配同意,侵犯了原配的财产权;赠与行为基于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最终判决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及利息。该案体现了法院对于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严格态度。
案例二:赠与方本人部分追回赠与财产((2020)沪02民终1234号)
男方在与第三者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50余万元及一辆汽车。男方主张这些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现关系结束应予以返还。法院认为:双方确实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部分小额转账属于日常交往支出,不予返还;但大额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和车辆赠与明显超出正常交往范围,且与不正当关系相关,违背社会公德。最终判决第三者返还大额转账的60%及车辆折价款。该案显示了赠与方本人追回财产的可能性及限度。
案例三:特殊形式的财产赠与处理((2021)粤03民终4567号)
本案涉及较为特殊的赠与形式——男方为第三者购买了大量保险产品,投保人为男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第三者,已缴纳保费80余万元。原配起诉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返还保费。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费支付属于财产处分行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买高额保险,未经配偶同意,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保险利益与不正当关系相关联,违背公序良俗。最终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第三者返还已获得的分红和保险金。该案展示了法院对于非传统形式赠与的处理方式。
案例四:证据不足导致败诉((2019)浙02民终3456号)
原配主张丈夫赠与第三者款项200余万元,但仅能提供部分银行转账记录(共计50万元),且无法充分证明这些转账与不正当关系之间的关联性(第三者主张这些是生意往来款项)。法院认为:原配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部分转账确实存在生意背景;无法证明所有转账均基于不正当关系。最终仅判决返还无法说明合理用途的20万元。该案凸显了证据充分性的重要性。
案例五:跨国婚外情中的财产追索((2020)深04民终7890号)
男方为外籍人士,在华工作期间与中国籍第三者交往,赠与大量财物并在境外为其购买房产。原配(亦为外籍)在中国起诉。法院面临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最终认定:虽然部分赠与行为发生在境外,但男方主要财产来源为中国境内工资收入(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境内转账部分有管辖权。判决第三者返还境内赠与的财产,境外部分建议另行在财产所在地起诉。该案展示了涉外因素的复杂性。
这些案例表明,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赠与财产的性质(是否夫妻共同财产)、金额大小(是否超出正常交往范围)、赠与行为与不正当关系的关联性、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等。不同案件因具体情节不同,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社会伦理与法律价值的平衡
婚外情中的财产赠与纠纷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深刻反映了社会伦理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复杂互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需要严格适用法律,还需要考虑裁判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价值导向。
从社会伦理角度看,婚外情行为本身违背了婚姻忠诚的基本道德要求,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所不齿。基于这种不正当关系产生的财产赠与,往往带有某种"补偿"或"交易"性质,其道德正当性本身就值得质疑。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自然不能对这种行为给予肯定性评价。这也是为什么法院通常会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否定赠与行为的效力。
然而,从法律价值角度看,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同样值得保护。如果一方在自愿情况下将财产赠与另一方,事后又随意反悔,这同样会破坏正常的财产秩序。特别是在赠与财产属于赠与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法律对其处分权的限制应当谨慎。过度干预私人财产处分可能违反所有权基本原则。
《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更加注重多重价值的平衡。一方面,坚决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另一方面,也避免过度介入私人生活领域。这种平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额标准的区分对待:对于小额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法院通常不予干预,认为这些属于私人生活自主决定范围;而对于大额财产赠与,则更倾向于干预,以保护家庭财产基础和公共利益。在(2021)渝01民终2345号案件中,法院明确表示:"对于婚外情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法律不予评价;但对于明显超出正常交往需要的大额财产处置,法律应当予以规制。"
过错程度的考量:法院在裁判时会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如果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交往并接受大额赠与,其过错明显,返还责任较重;如果第三者被欺骗不知对方婚姻状况,则可能减轻责任。在(2020)津02民终4567号案件中,第三者举证证明男方一直隐瞒已婚事实,法院因此酌情减少了返还比例。
财产来源的影响: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至关重要。对于个人财产的赠与,法院干预更为谨慎;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则更注重保护不知情配偶的权益。在(2021)川01民终5678号案件中,男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明确来源于其婚前个人存款,法院虽认定关系不正当,但未支持返还请求。
执行效果的考虑:法院在做出裁判时也会考虑实际执行的可能性。对于已经消费的款项或难以返还的物品,可能会判决折价补偿而非原物返还。在(2019)闽02民终3456号案件中,第三者已将受赠款项用于治疗重病家人,法院在判决返还时考虑了其实际偿还能力,允许分期支付。
这种平衡司法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它既坚守了基本的道德底线,又避免了过度道德化司法;既保护了婚姻家庭制度,又尊重了一定程度的私人自治空间。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新型案件的出现,这种平衡也将继续发展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