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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对方有家庭还做第三者犯法吗 民法典婚外情第三者 民法典对第三者的处罚

2025-06-06 20:38:02 发布:人生的意义网

民法典视角下的“第三者”:法律界限、道德责任与法律风险

婚外情中的“第三者”问题,不仅牵扯着复杂的情感纠葛,也常常引发法律责任的疑问。当一方明知对方已有家庭,却仍然涉足其婚姻关系时,这种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何规定?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对“第三者”的法律定位、潜在风险及道德责任。

一、核心结论:单纯“第三者”身份不直接构成民事或刑事犯罪,但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明确的法律结论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仅凭“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婚外情”(即通常所说的“做第三者”)这一行为本身,《民法典》并未设立专门的“第三者罪”或直接对其进行民事处罚。 法律主要规范的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然而,这绝不意味着“第三者”行为可以置身法外。其行为可能间接触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并必然受到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强烈谴责。

二、《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对“第三者”的间接规制与潜在责任

虽然无直接处罚条款,但“第三者”的行为可能通过以下途径卷入法律纠纷并承担责任:

侵害配偶权/夫妻忠实义务(间接体现):

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确立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责任主体: 违反忠实义务的直接责任人是已婚的配偶一方(出轨方)。 民法典主要追究的是婚姻关系内部当事人的责任。配偶的出轨行为本身即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第三者”的关联性: “第三者”的行为(尤其是明知故犯的主动介入),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协助或促使了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共同侵害了无过错方配偶基于婚姻关系所享有的特定人身权益(如配偶身份利益、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完整)。这种侵害虽然不构成独立的侵权类型,但会成为无过错方配偶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或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重要依据和背景事实。

不当得利之债: 这是“第三者”面临的最直接、最常见的民事责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时,原则上需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出轨方擅自将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第三者”,其处分行为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权,通常未经无过错方配偶同意,因此该赠与行为本身损害了无过错方配偶的财产权益。

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基于婚外情关系而进行的赠与,其目的和动机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

因此,该赠与行为在法律上通常是无效的。

“第三者”接受这些财物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既非基于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也非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适用场景: 出轨方(通常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者”赠送贵重财物(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奢侈品、频繁大额转账等)。

法律逻辑:

法律后果: 无过错方配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者”,要求其返还所获的全部财产或利益。 法院对此类诉讼请求普遍持支持态度。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能的连带/共同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第三者”的行为极其恶劣(例如长期公开挑衅、骚扰、侮辱原配,造成原配严重精神痛苦甚至健康损害),无过错方配偶可能尝试以“第三者”与出轨方共同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为由(需证明其行为符合侵权四要件: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单独或连带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这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者”存在故意侵害行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实践中获得支持的难度相对较大。法院通常会结合离婚损害赔偿一并考虑,由出轨方承担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在出轨方配偶: 无过错方配偶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向出轨方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

“第三者”的责任(较少见但存在):

触及刑事犯罪红线:特定情形下,“第三者”可能构成犯罪!

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法律特别保护。

情形: “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同居(指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或者结婚。

后果: 构成破坏军婚罪,“第三者”可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使军人配偶(出轨方)不构成重婚罪,“第三者”单独也可构成本罪。

情形一: “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登记结婚。

情形二: “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即事实重婚)。这需要周围群众也普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如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等)。

后果: 构成重婚罪,“第三者”和出轨方配偶均可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无过错方配偶可提起刑事自诉。

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

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

三、法律之外:无法逃避的道德审判与社会责任

公序良俗的违背: 《民法典》第8条将“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确立为基本原则。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介入其婚姻,是对社会基本道德伦理和家庭价值的严重冲击,明确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这也是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的重要法理基础。

社会诚信的缺失: 这种行为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

对家庭的伤害: 直接导致他人家庭破裂,给无辜的配偶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信任危机,尤其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成长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

社会评价的降低: 这种行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导致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显著降低。

四、给不同角色的法律建议

对于“第三者”:

清醒认识法律风险: 不要抱有“法律管不着”的侥幸心理。接受对方配偶的财物(尤其是大额财物),极大概率需要返还。如涉及重婚或破坏军婚,将面临牢狱之灾。

警惕情感陷阱: 认清婚外情的本质和不稳定性,及早抽身是保护自己最有效的方式。

拒绝财物赠与: 明确拒绝接受对方的贵重财物、大额转账,避免陷入不当得利诉讼。已接受的,做好返还的心理和物质准备。

尊重他人婚姻: 这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和社会责任。

对于无过错方配偶:

离婚诉讼中: 主张多分财产(《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

单独诉讼: 收集充分证据后,直接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这是最有效、最常见的维权途径)。在证据确凿证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第三者”有重大过错时,可尝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冷静收集证据: 重点收集能证明配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以及财产转移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购物凭证、照片视频(注意合法性)、证人证言等)。证明“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的证据也很关键。

保护夫妻共同财产: 发现配偶有转移财产苗头,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

主张法律权利:

寻求专业帮助: 及时咨询婚姻家事律师,制定全面的维权策略。

对于出轨方配偶:

承担主要责任:需承担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夫妻感情、损害配偶权益、损害家庭利益的主要责任。

面临财产损失: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可能被追回,在离婚时可能少分财产。

支付损害赔偿:可能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承担刑事责任风险:若构成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民法典》虽未直接设立“第三者”处罚条款,但其确立的夫妻忠实义务、共同财产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不当得利制度,构筑了约束婚外情行为的严密法律网络。明知对方有家庭仍介入的“第三者”,虽免于直接的刑事或民事处罚罪名,却时刻面临着返还财产、卷入诉讼、名誉扫地乃至触犯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的风险。法律最终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任何试图挑战这一底线的行为,都将付出相应的法律和道德代价。

情感或许难以用法律禁锢,但法律的光芒始终照亮着责任与权利的边界。 在婚姻的围城内外,选择尊重他人的誓言,亦是守护自己尊严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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