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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小三的案由有哪些

2025-06-01 17:26:37 发布:人生的意义网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原配起诉“第三者”(通常指与配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并非基于一个专门的“破坏婚姻”罪名,而是需要结合具体行为寻找合适的法律依据。主要的案由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均要求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

侵害配偶权(夫妻忠实权益) - 核心依据

法律基础: 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配偶权”这一概念,但其第1043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这被视为夫妻间互负忠实义务的法律基础。

侵权行为: 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发生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如婚外情、同居、重婚等),这种行为被普遍认为是对无过错方配偶“配偶权”(具体表现为基于忠实义务所享有的身份利益)的直接侵害。

损害后果: 这种行为通常会导致无过错方配偶精神痛苦、家庭关系破裂、名誉受损等后果。

实践情况: 这是原配起诉小三最常见的理论基础。法院在审理时,会审查第三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明知对方已婚)、行为是否逾越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底线、是否确实对原告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造成了实质性的破坏。如果成立,法院可能判令第三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返还财产纠纷 - 最实用、最普遍

处分权受限: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大额支出)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取得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赠与行为无效: 配偶单方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无过错方的财产共有权。该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和/或属于配偶与第三者恶意串通损害无过错方利益(《民法典》第154条)而无效。

不当得利: 第三者因无效的赠与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侵害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

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第1060条(日常家事代理权)、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22条(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如转账、购买房产、车辆、奢侈品等)。

法律要点:

诉求: 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受赠的财产(或相应份额的现金价值)。

实践重点: 这是成功率最高、最常被使用的案由。关键在于证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进行了赠与、赠与财产的价值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第三者接受了赠与。

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依附于侵害配偶权: 当第三者的行为(如长期同居、重婚)对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以在主张侵害配偶权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附于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 如果第三者存在公开宣扬婚外情、骚扰、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行为,直接侵害了无过错方的人格权,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提出(针对配偶): 如果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向有过错的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满足“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但请注意,这个赔偿是向过错配偶主张,不是直接向第三者主张。不过,无过错方在起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或要求返还财产时,也可以一并要求第三者承担因其侵权行为(如长期同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第1183条(侵害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关联案由: 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是独立的案由,而是依附于其他侵权行为(如侵害配偶权、名誉权等)提出的诉讼请求。

适用情形:

实践重点: 需要证明第三者存在特定的侵权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且该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通常需要提供一定证据)。

人格权侵权纠纷(如名誉权、隐私权)

名誉权: 公开散布谣言侮辱、诽谤原配;发送骚扰、辱骂信息;在网络平台或公开场合贬损原配人格。

隐私权: 非法获取、公开、宣扬原配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通讯记录等)。

人身自由/安宁权: 对原配进行跟踪、骚扰,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安宁。

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990条、第991条、第995条、第1024条等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

侵权行为: 第三者实施了直接侵害无过错方人格权的行为,例如:

诉求: 要求第三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重点: 需要证明第三者实施了具体的、指向原配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如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

重要提示与注意事项:

证据为王: 无论选择哪个案由,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都至关重要。包括证明不正当关系存在的证据(如通信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财产赠与的证据(如转账记录、合同、发票等)、人格权侵权的证据(如辱骂信息截图、公开言论截图、骚扰记录等)以及证明精神损害的证据(如诊断证明等)。

主观恶意: 在侵害配偶权和返还财产案由中,证明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非常重要。

共同财产范围: 在返还财产案由中,需要明确界定被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常家事代理: 小额、合理的日常开销,配偶一方通常有权单独处理,很难主张无效。

诉讼策略: 实践中,原配经常同时主张多个案由,例如以“侵害配偶权”或“赠与合同/不当得利纠纷”(要求返还财产)为主要案由,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如果第三者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也可能同时主张名誉权侵权。

法律实践差异: 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侵害配偶权”的认定尺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力度可能存在一定差异。返还财产纠纷相对标准和普遍。

咨询律师: 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要求高,情感因素强烈。强烈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可行性、选择合适的案由、制定诉讼策略并收集整理有效证据。

总而言之,起诉“小三”并非易事,必须找到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侵权事实,核心集中在返还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主张因侵害配偶权或人格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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