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私家侦探】石家庄市正规私家侦探公司:“私人侦探”调查收集证据的认定
【石家庄私家侦探】石家庄市正规私家侦探公司:“私人侦探”调查收集证据的认定
《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2号《批复》中确立的规则相比较,新规则设定的排除范围较小,采用一般偷录、偷拍方式获得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进入诉讼,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然而,新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也只是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划定了一个大的框架,具体的内容和细节有待审判实务去填补。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需结合具体案情,对取证手段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禁止性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尤其需注意区分轻微程序瑕疵与严重违法取证之间的界限。
“私人侦探”一词在中国大陆一向讳莫如深。但是,在中国的一些大城市,私人侦探性质的各类民事调查事务所或公司的存在早已是公开的秘密。私人侦探往往是采取偷录、偷拍方式为委托人收集证据的,依据旧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样的证据自然是在排除之列。新规则的出台是否会为这类证据带来转机,这是人们急于知道的,也是审判实务中亟待明晰的。社会现实表明,完全禁止私人侦探活动并不现实,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律引导和规范使其在合理范围内发挥作用。
《“私人侦探”调查收集证据的认定》一文及时地探讨了这一问题。文章认为,私人侦探主体不合法、调查取证的手段不合法,因而由他们调查收集的证据仍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审判人员如遇到当事人提交的源于私人侦探收集的证据,应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考虑到审判实务中界定证据是否系私人侦探收集的困难性,文章主张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要证据来源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非对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证据系私人侦探收集,法院应予认定。由于把举证责任置于对证据提出异议的对方当事人,而对方当事人又因为距离这方面的信息远,事实上很难举证证明,可以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又对这类证据采取了宽容态度。这等于是在前门将它们拒绝后又在后门开一条缝让其悄然进入。这种处理方式虽出于现实考量,但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务实态度。
在我看来,私人侦探并非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它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民事纠纷的数量多、关系复杂,单靠国家公权力是无法胜任民事事务调查的海量工作的,国家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垄断这一市场。另一方面,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毕竟在于通过发现真实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做到对当事人程序上的公正。在许多情形下,拒绝当事人通过私人侦探收集的证据,就等于是拒绝给当事人实体公正,这是我们在作出选择时不能不考虑的。当然,私人侦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采取违法的手段、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问题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但这并不足以成为将它们全盘否定的理由。我个人认为,加强对这一行业的管理,规范私人侦探的行为,也许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通过明确执业资质、规范操作流程、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弊端,发挥其积极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公正和社会治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