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通过110抓小三?哪些情况下110可以去处理小三?
一、110受理婚外情报警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仅能在以下五种情形介入婚外情纠纷:
1. 涉嫌重婚罪的刑事案件
若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公开同居、办理假结婚证、生育子女等),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初查确认犯罪事实的,将立案侦查。例如:
第三者与已婚者长期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通过虚假材料登记结婚;
在社交媒体公开宣称系夫妻关系。
需注意:偶尔出轨或秘密同居不构成重婚罪,必须满足“对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要件。
2. 存在暴力或非法拘禁行为
若婚外情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施暴方可能违反《反家庭暴力法》或构成故意伤害罪。例如:
原配在捉奸过程中遭遇第三者殴打;
出轨方为逼迫配偶离婚实施家庭暴力;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将第三者关押在屋内)。
此时应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施暴者处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刑事立案。
3. 涉及敲诈勒索或诈骗财物
部分第三者通过威胁曝光隐私、骚扰家人等方式索要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
以公开性爱视频为由要求巨额“分手费”;
虚构怀孕、疾病等理由骗取钱财。
根据《刑法》第274条,涉案金额达2000元以上即可立案。受害人应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向警方报案。
4. 公共场所扰乱治安秩序
在宾馆、小区等场所捉奸时,若发生打架斗殴、毁坏财物、聚众喧哗等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以“扰乱公共秩序”对行为人处以警告或拘留。例如:
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拍摄隐私视频;
在酒店大堂撕扯第三者衣物引发围观。
5. 传播淫秽物品或侵犯隐私
将婚外情双方的亲密照片、视频上传至网络,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侵犯隐私)或《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受害人可要求警方责令删除内容并追究发布者责任。
二、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常见情形
以下三类情况属于民事纠纷,警方通常仅作调解或建议走司法程序:
1. 单纯情感出轨未涉犯罪
如微信暧昧聊天、偶尔开房等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原配可收集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但警方无权对出轨方采取强制措施。
2. 经济赠与要求返还
给第三者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贵重财物,配偶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向法院起诉追回,但需自行举证资金流向,公安机关不介入经济纠纷调解。
3. 非暴力形式的骚扰
频繁发送辱骂短信、跟踪等行为,若未造成人身伤害,建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而非直接报警。
三、正确维权的法律途径
面对婚外情纠纷,建议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合法维护权益:
1. 证据固定
书面材料: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酒店入住记录;
视听资料:在公共场所拍摄的亲密行为视频(禁止偷拍私密场景);
证人证言:亲友、邻居关于重婚同居的陈述。
2. 民事诉讼
离婚诉讼中请求多分财产(《民法典》第1087条);
向第三者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需证明资金来源于共同收入)。
3. 刑事自诉
对重婚罪案件,可向犯罪地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4. 妇联与调解组织协助
各地妇联可提供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协助疏导情绪冲突。
四、错误维权方式的法律风险
部分当事人因情绪失控采取过激行为,反致自身担责:
1. 非法侵入住宅
未经允许闯入第三者住所,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即便为捉奸亦属违法。
2. 故意伤害他人
殴打第三者或出轨方,轻则治安拘留,重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某地案例中,原配带人围殴第三者致轻伤二级,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3. 公开传播隐私
在微信群曝光第三者身份证号、裸照等,可能面临名誉权侵权诉讼,甚至被追究侮辱罪刑事责任。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建议
1. 军婚保护
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的,无论是否公开以夫妻名义,均构成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警方必须立案侦查。
2. 艾滋病传播风险
若出轨方隐瞒艾滋病史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可向疾控部门举报,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
3. 涉外重婚
涉及境外登记结婚的,可通过外交途径核实婚姻状况,并向中国警方提供证据材料。
六、报警时的注意事项
明确诉求:清晰说明涉嫌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如“对方正在实施暴力”而非“我老公有小三”);
提供线索:告知涉事人员位置、车辆信息等便于民警处置;
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避免夸大或隐瞒;
要求回执:索要报警回执以便后续跟进。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110并非处理情感纠纷的常规渠道,其介入必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理性收集证据、善用民事诉讼手段,才是应对婚外情的合法出路。社会公众应明确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避免因错误认知导致维权行为失当。